为了规范本市安防监控用摄像机市场,提高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质量,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应有作用,日前,市公安局技防办印发了《本市视频安防用模拟摄像机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摄像机技术规范》)。同时要求自2010年3月1日起,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安防监控用模拟彩色摄像机,均应持有法定检测机构按照《摄像机技术规范》检测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摄像机技术规范》主要内容如下(见附件)。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