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91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746-2008
提 款 箱
Cash carrying box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除第5.3、5.4为强制性条款外,其他均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台山平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信诚(天津)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温州联盾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文玺、张少军、袁鹤、郝文起、刘玉成、熊自力、魏彦军、冯勇智、陈定斌、郭树森、倪学森。
本标准于2008年1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提款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是设计、制造和检验提款箱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金融、保安服务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提款、运钞使用的提款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211—1994 报警系统环境试验
GA/T73—1994 机械防盗锁
GA374—2001 电子防盗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提款箱 cash carrying box
具有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功能,用于存放、运输现金等贵重物品的箱体。
4 产品标记与分类
4.1 产品标记
产品标记由8位字符组成,从左到右第1~3位为提款箱缩写字符,第4位为分类代号,第5位为防护级别代号,第6~8位为企业自编代号。
4.2 产品分类
提款箱按照大、中、小号分为三类,分别用L、M、S代表,以宽度尺寸大小确定类别。类别与箱体尺寸和质量对应关系见表1。
表1 类别、箱体尺寸和质量
分类代码 |
箱体尺寸/mm |
箱体质量/kg |
||
宽 |
深 |
高 |
||
L |
≥800 |
≥600 |
≥400 |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