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视频安防监控数据介质防护柜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对本市视频安防监控数据介质防护柜提出了基本技术要求,是产品选型、检测及相关工程评审、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2.定义
保护和存放的承载视频安防监控数据介质(材料和工具)的信息媒体,包括磁存储介质、光存储介质、芯片类存储介质等,具有防盗、防火、防磁、防水等功能的防护柜。
3.组成
视频安防监控数据介质防护柜由单扇门整体结构柜体及机械钥匙锁闭机构等组成。
4.基本要求
4.1.防护柜的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防盗保险箱》(GA166-2006)中5.1.4、5.2的相关要求,防破坏功能应符合《家用保管箱》(QB/T 4719-2014)中5.6的相关要求,防护等级不低于5分钟级。
4.2.机械钥匙锁的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防盗保险箱》(GA 166-2006)中中5.4的相关要求,防破坏功能应符合《机械防盗锁》(GA/T 73-1994)中5.3的相关要求,防护等级不低于A级。
4.3.防护柜的耐火性能应不低于《保险柜耐火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6810-2006)中DIS类保险柜耐火时间等级为2B的要求。
4.4.防护柜的防腐性能应符合《防盗保险柜》(GB 10409-2001)中5.1.1、5.1.6、5.1.7的相关要求。
4.5.防护柜应具有防磁功能,在柜外空间磁场强度为6000GS时,柜内磁感应强度应小于5GS。
4.6.防护柜的防水等级应达到《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2008)中IP65等级。
4.7.防护柜及锁具其他明示的功能及试验方法应符合制造企业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
5.防护柜柜体要求
5.1.防护柜柜体采用的钢材,其抗拉强度应不小于345MPaa。
5.2.防护柜可采用铸造或钢板装配焊接结构,焊缝抗拉强度应不低于母体材料的抗拉强度。采用其他材料和工艺制作时,应不降低抗破坏性能。
5.3.防护柜的门体开启时,应能顺利放入防护柜的内空间80%大小的物体。
5.4.柜体所用材料及内饰材料在耐火试验中(可以产生烟雾)不应产生有毒气体。
5.5.防护柜应为全封闭。门体和门框之间应没有进入柜内的通道,应采取密封、隔热、防水措施,柜门体与门框的隙缝最大处应小于1.5mm。
5.6.防护柜整体物理结构采用柜体内钢板、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耐火温控材料、外钢板等组成时,柜体结构示例如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