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其中:
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
第4部分:公共供水;
第5部分:电力系统;
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第9部分:零售商业;
第10部分:党政机关;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通信单位;
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训练、储存场所;
第14部分:燃气系统;
第15部分:公交车站和公交专用停车场库。
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6部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上海港公安局、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邵建和、张坚列、何伟、徐介明、陶焱升、顾忠平、刘晓新、罗文斌、闻君、劳有林、周纯清、郑文、陈维、陈茜。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12年5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6部分:港口、码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码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总体要求及系统配置、各子系统及集成、安防中心控制室、检验、验收、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码头、涉外码头、客运码头(包括国际客运码头、轮渡码头、游览码头及省际、“三岛”航线客运码头)。
其他港口、码头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487 港口装卸术语
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8487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港口
位于江、河、湖、海或水库沿岸,具有一定设备和条件,是一个由水上设施和陆上设施构成的运输综合体,供船舶出入和靠泊以进行客货运输或其它专门业务的地方。
3.2
码头
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上下旅客的基础设施。
3.3
船港界面活动
当船舶受到往来于船舶的人员、货物移动或港口服务提供的直接和密切影响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3.4
重要物资仓库
重要配(耗)物品、抢险救灾物资、贵重货物等的集中存放场所。
3.5
港口限制区域
根据港口设施的性质及作用而确定的需强化管理和控制进入的地方,如码头前沿。
4 总体要求及系统配置
4.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设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CCC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在有防爆要求的环境中使用的产品、设备应经防爆检验合格。
4. 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348及国家现行有关安全、防爆等要求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 3 港口、码头单位的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按表1的要求配置。涉及电力系统、公共供水、金融、通信、燃气等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 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 5 港口、码头企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 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同本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A/T 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
表1港口、码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组成及设施基本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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