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电力系统中10MW以上的发电厂、电力调度部门、变电站(所)、重要用户配电站、重要办公场所、重要物资仓库、供电营业站、过江(海)电缆隧道等单位和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7840 防弹玻璃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 72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165 防弹复合玻璃
GA/T 269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DB 31/329.2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DB 31/329.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
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4部分:公共供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发电厂
将其他能源转换成电能的生产单位。
3.2
电力调度部门
对所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运行实施监视、指挥和控制的单位。
3.3
变电站(所)
电力网中的线路连接点,用以变换电压、变换功率和汇集、分配电能的电力设施站点。
3.4
配电站
变电站(所)母线的延伸,兼具将中压配电电压降压至低压配电电压功能的供电点。
3.5
重要办公场所
档案室、机要室、财务室保险箱存放处、计算机房等。
3.6
重要物资仓库
易燃易爆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重要配(耗)件、抢险救灾物资等的集中存放场所。
3.7
过江(海)电缆隧道
高压电缆穿越江(海)的专用隧道。
3.8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