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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 监管场所
  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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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监管场所(以下简称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系统设计基本要求、系统管网和配线设备要求防雷与接地要求系统验收维护要求,是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新建、改(扩)建的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其他单位类似的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技术要求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25287  周界防范高压电网装置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 7269  电子设备控制台的布局、形式和基本尺寸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T 50311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 526    监室门

GA 576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要求

JJ 002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424  审讯过程录像规则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变速球型摄像机

GA/T 670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监管场所(监所)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违法人员和肇事肇祸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警戒看管、劳动教养、特定疾病治疗、心理及行为矫治的羁押场所,统称为监管场所(监所)。其中,公安监所包含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安康医院等,司法监所包含监狱(含监狱医院、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教养所等。

3.2

外围墙

监所与外界相隔的围墙。

3.3 

监区

监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隔离和警戒的区域。

3.4

通道

监所内各建筑物之间,以及建筑物内所有通行的走道。

3.5 

识别定位系统

采用电子身份识别方式,对出入监所的人员、物品信息和位置进行实时采集的系统。

3.6  

信息集成管理系统

    基于视频监控、应急警报、周界控制、出入口控制、监管信息、识别定位等子系统的操作界面与信息交换的系统。

4  系统设计基本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并应根据表1-1、表1-2和表2-1、表2-2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1 公安监所全技术防范系统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周界控制系统

电子围栏

外围墙

强制

2

监区围墙(看守所除外)

强制

3

高压电网

看守所监区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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