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监管场所(以下简称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系统设计基本要求、系统管网和配线设备要求、防雷与接地要求、系统验收维护要求,是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新建、改(扩)建的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其他单位类似的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技术要求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25287 周界防范高压电网装置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 7269 电子设备控制台的布局、形式和基本尺寸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T 50311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 526 监室门
GA 576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要求
JJ 002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424 审讯过程录像规则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变速球型摄像机
GA/T 670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监管场所(监所)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违法人员和肇事肇祸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警戒看管、劳动教养、特定疾病治疗、心理及行为矫治的羁押场所,统称为监管场所(监所)。其中,公安监所包含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安康医院等,司法监所包含监狱(含监狱医院、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教养所等。
3.2
外围墙
监所与外界相隔的围墙。
3.3
监区
监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隔离和警戒的区域。
3.4
通道
监所内各建筑物之间,以及建筑物内所有通行的走道。
3.5
识别定位系统
采用电子身份识别方式,对出入监所的人员、物品信息和位置进行实时采集的系统。
3.6
信息集成管理系统
基于视频监控、应急警报、周界控制、出入口控制、监管信息、识别定位等子系统的操作界面与信息交换的系统。
4 系统设计基本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并应根据表1-1、表1-2和表2-1、表2-2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表1-1 公安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 |
项目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要求 |
|||
1 |
周界控制系统 |
电子围栏 |
外围墙 |
强制 |
||
2 |
监区围墙(看守所除外) |
强制 |
||||
3 |
高压电网 |
看守所监区围墙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9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