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公共供水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供水原水厂、自来水厂、原水泵站、水库泵站、自来水泵站等单位,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的本市公共供水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7840 防弹玻璃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 72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165 防弹复合玻璃
GA/T 269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DB 31/329.2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5部分:电力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原水厂
能完成原水供应,出厂原水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并符合水压力要求,能通过厂外原水管渠、原水泵站输送到自来水厂的生产单位。
3.2
自来水厂
能完成水质净化整个生产过程,出厂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符合水压力要求,并通过厂外供水管网、水库泵站、自来水泵站输送到用户的生产单位。
3.3
泵站
在供水管网系统中,用于调节管网水压力功能的设施单元。根据不同需要分为原水泵站、水库泵站、自来水泵站。
3.4
重要办公场所
档案室、机要室、财务室保险箱存放处、计算机房等。
3.5
重要物资仓库
易燃易爆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重要配(耗)件、抢险救灾物资等集中存放场所。
3.6
二次供水设施
通过管线(通常指街坊管、室内管线)将饮用水经储存或加压后供给用户的所有设施,主要指泵房、水箱(水池)。
4 自来水厂分类
按安全防范要求,自来水生产厂分为二类:
a) 日供水能力在10万m3(含)以上为一类自来水厂;
b) 日供水能力在10万m3以下的为二类自来水厂。
5 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
5.1 总体要求
5.2 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
表1 公共供水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基本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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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9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