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以下简称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分级、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验收以及系统配置。
本标准不适用于存放场所的非治安安全的防范,也不适用于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在生产、运输、使用方面的安全防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 72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269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八部(局) 2003年第2号公告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补充和修正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八部(局) (2003)196号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根据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特性,具备相应的监视、防盗、防抢、防爆等措施的集中储存场所。
3.2
剧毒化学品
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并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及补充和修正表的物品。
3.3
放射性同位素
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3.4
安全技术防范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相关设备,对应当进行治安安全技术防范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有效防护和守卫,预防、制止、延缓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类不安全因素,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3.5
实体防护装置
以实体屏障作为防护手段的装置。
4 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级
4.1 一级存放场所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一级存放场所:
a)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
b)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
c)放射性同位素总放射性强度在10Ci(含)以上的。
4.2 二级存放场所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二级存放场所:
a)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
b)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
c)放射性同位素总放射性强度在100mCi(含)至10Ci的。
4.3 三级存放场所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三级存放场所:
a)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
b)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
c)放射性同位素总放射性强度在50μCi(含)至100mCi的。
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
5.1 总体要求
5.2 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