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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安防新时代的法律护航——上海安博会高峰论坛侧记
  2025-06   来源: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   作者:周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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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5日,第二十二届上海国际公共安全产品博览会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隆重开幕。本届博览会由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主办,以"拥抱融合·协同发展——数智安防赋能韧性城市建设"为主题,开幕式当天,"智慧安防与城市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高峰论坛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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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邀请到中国安防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段伟恒先生、上海数字治理研究院产品研发总监杨昊先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丁汀律师等业内知名专家,围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进行了多维度、深层次的解读,现场座无虚席,为与会者呈现了一场高水平的学术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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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此背景下出台,于2025年2月10日正式发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非法乱建、信息滥用等突出问题,旨在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回应社会对监控滥用的关切,以“小切口”立法形式,着重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是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监控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使个人信息保护步入法治化新阶段,安防行业迎来规范化发展新格局。基于《条例》内容,结合本次论坛获得的前沿观点和交流成果,本文从系统建设、产品服务、隐私保护、数据安全和技术标准五个维度,深入分析《条例》的规范化要求,并结本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实践经验,探讨维护公共安全与隐私保护协同发展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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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总体框架



一、系统建设规范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要求,即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开展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工作,并依法保存、管理相关档案管理工作。本条所称“相关标准”,在类型上既包括国家标准,也包括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在属性上既包括强制性标准,也包括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如GB55029-2022《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50348-201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如GA/T1185《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本市安全防范工程建设,通过行业组织委派专家全程参与项目评审和验收的方式,确保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完全符合《条例》的相关要求。



二、产品服务要求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用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如相关国家标准GB 16796—2022《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 3511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GB 4943.1-2022 《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等的强制性要求。为确保《条例》要求落实到位,本市在技防项目评审验收工作中建立了严格的监管机制,要求系统采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须经具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授权的机构检验检测或认证合格,同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此项要求作为项目评审验收的必要前置条件,切实保障了条例规定的有效实施。


三、个人隐私保护



《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公共场所应禁止安装的区域、部位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安装要求。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应当严格遵循"不危害公共安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基本原则,禁止在可能拍摄、窥视或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安装设备。具体实施中,在住宅区域安装摄像机时,拍摄范围应严格限定于自己门口必要区域,不得故意监控邻居门口或公共走道等他人活动空间,司法实践中已明确将监控设备记录邻居行动轨迹的行为认定为侵犯隐私权;在酒店场所安装摄像机时,除需符合DB31/T 329.8-201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 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地方标准关于清晰显示过往人员体貌特征和进入的房间要求外,还必须特别注意调整安装角度,确保在房门开启时不会拍摄到客房内部情形,切实保障旅客隐私权益。



四、数据安全管理



《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二条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作出规定: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包括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密等在内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于可能公开传播且涉及个人权益的视频图像信息,需对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信息实施重点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在刚刚过去的2025年6月1日,网信办和公安部第19号令《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条例》和《办法》的施行,从数据安全管理角度来看,将视频图像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未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传统视频图像系统,另一类是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新型视频图像系统。前者只需遵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后者则需同时遵守《条例》和《办法》。《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系统必须采取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入侵检测和防御等措施来保护人脸信息安全。为落实相关要求,本市先后出台沪公技防〔2021〕5号文《本市安全防范涉及人脸识别应用产品及相关数据传输技术要求(试行)》和沪公技防〔2023〕1号文《本市安全防范涉及人脸识别应用产品及相关数据传输技术要求》,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产品的选型、检测及工程验收等环节制定了具体技术规范。这些举措体现了上海在平衡公共安全与隐私保护方面的积极探索和实践。



五、技术创新与标准建设



《条例》第四条对视频图像领域的创新发展作出系统性规定,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该领域的技术创新与标准体系建设,同时强化行业组织在推动行业自律、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一规定为安防协会等行业组织赋予了新的使命和责任,为其在技术创新、标准制定和行业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在此框架下,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及其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积极推进《智能安防管理系统技术要求》等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该标准于2025年1月23日正式立项,通过整合《条例》和《办法》的相关要求,对个人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管理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系统化的规范要求,为行业实践提供了重要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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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高峰论坛的成功举办,为智慧安防与城市安全的融合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行业洞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实施,不仅为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技术创新与隐私保护的平衡指明了方向。作为安防从业者,我们应当积极顺应法规要求,推动技术升级与合规应用,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未来,随着AI、大数据等技术的深度融合,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将迈向更智能、更安全、更高效的发展阶段。期待行业同仁携手共进,共同构建规范、创新、可持续的智慧安防生态,为城市安全与韧性城市建设贡献更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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