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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3.15 关注安防知识产权保护
  2011-04   CPS中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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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的设定,其实是向社会传达一种信息和消费观念,简单的说就是“用户就是上帝”。这也体现了我们消费者在整个商业运作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今年又是一年一度的3.15,很多企业再一次接受现实的考验。今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为“消费与民生”。相信这次活动将有力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深入发展。

 


  安防山寨是福是祸?


  说起3.15消费者维权日,就不得不提山寨产品。目前中国已成为继美国之后全球第二大安防市场,以现在的发展速度来计算,中国很快会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安防市场,巨大的市场自然会催生出几个国际安防巨头。山寨风吹开了各行业的大门,各行各业都开始了山寨流,安防行业当然也不例外。近两年来,安防业界对山寨产品的讨伐声越来越强烈,山寨安防产品似乎成了影响整个安防行业发展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不单是安防行业,在中国各大行业特别是手机行业均存在这种现象,很多企业在创业初期都是通过山寨大品牌的产品来带动公司的发展,逐渐的走入正规轨道。目前,对山寨企业咬牙切齿的正规企业,其最初的时候也是从山寨厂起家的,只不过做大了,鸟枪换炮,变成“正规军”了。


  “安防山寨是一种必然现象”, 当一种有竞争力的产品,在推向市场,形成规模,深受市场青睐的同时,必然被模仿。安防行业门槛低,很多制造型企业成立之初是靠“山寨”获取第一桶金,完成他们的“原始积累”。


  “安防山寨有利于技术创新”, 从模仿到创新,是技术进步产品创造的必然途径。山寨文化的很多产品,都是对先进产品的模仿。大量山寨产品的出现,山寨企业之间的竞争,山寨企业和品牌企业的竞争,客观上对促进各自产品的更新换代,促进各自从功能到样式的不断创新产生了有利影响,从而更好地推动了行业的技术创新、科技发展。


  安防知识产权真的有这么难吗?


  近年来,专利侵权的案件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在经过大致的统计之后,就能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在这些案件里,原告败诉的比例较大。


  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难道知识产权的保护的难度就这样大吗?


  分析其原因,有这样几个方面:


  首先是专利的稳定性问题。因专利审查制度的问题,有些专利权的稳定性不高,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比商标权被撤消的可能性要大,所以,一旦权利丧失,维权时必然不能够胜诉。对专利权的稳定性,要请专利律师通过全面的检索、详细的分析来评估。这里要注意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人出具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专利权稳定的依据。


  其次是一些企业使用自由公知技术抗辩,这使得部分原告难以胜诉;


  第三就是原告诉讼的盲目性大,诉前原告对双方技术特征缺乏认真、科学的对比,只是凭印象、感觉,就断定侵权,随着诉讼的深入,双方证据的展开,被控产品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区别就明显了,因此无法胜诉。这就要求企业在专利权有较强的稳定性的情况下,要根据专利侵权的理论和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对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是否会构成侵权作详细的分析。经过分析,侵权成立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才能启动诉讼程序。


  最后是代理人的选择问题。专利诉讼需要专业律师,但随着专利诉讼案的增多,一些缺乏专利知识、专利诉讼技巧和技术背景的代理人,有可能在诉讼请求及范围、取证与举证、启动无效程序、使用先用权和自由公知技术抗辩、等同原则适用等方面常常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败诉。


  安防企业应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为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健康运营,安防企业应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


  首先,安防企业应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设立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应该有比较熟悉这方面的人才。此外,还可以寻找好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让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出一些比较中肯的意见,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其次,安防企业应在做好知识产权申请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这个申请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过程。从之前的事例可以看到,有的企业虽然提起诉讼,但是由于申请专利时没有注重技巧的应用,使得诉讼功亏一篑。上海银晨智能识别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青就举例说:“在一项专利申请中写了很多权利保护,但如果别人侵权只侵犯了其中的几条,就不算侵权。而国外有的企业,一个产品申请了上百条专利。如果10项权利都申请,就有10项专利,而不是说一项专利有10项保护要求,这样侵犯哪条是哪条,就加大了对技术的保护力度。&rdqu[NextPage]o;


  另一方面,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至关重要。一些技术性很强的专利产品在被侵权后很难胜诉,就是因为在“被控侵权产品否是与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上难以断定。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说明书既要保护专利,又不能限制其他人利用现有技术进行新的发明和创造。因此,法律在对专利权人提供合理保护的同时要为社会公众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均衡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两方面的需求,不能顾此失彼。基于这一原则,专利法规定了公开审查制度。安防产品原理复杂,所以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法律规定以权利要求书的实质内容为基准,在权利要求书不清楚时,可以借助说明书和附图予以澄清。


  对安防企业而言,申请专利时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至关重要。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对这些高新技术方案的描述要有严格的上位概念和它的各个次级上位概念,权利要求的范围应该是以实施例为核心,结合说明书中关于技术方案的描述和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所具有的专业知识,概括出一个合理的保护范围,权利保护的要求范围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从司法保护上看,对涉及专利侵权产品的诉讼,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否是与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及案件的事实问题,前者需要借助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判断,后者需要法官判断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侵权企业在诉讼中可以请求法院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鉴定,采纳专业技术人士的论证结论。


  除此之外,保护知识产权还可以与其他一些措施共同实施,共同构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网。首先要加快信息的研发进程,加大加密强度;再有就是可以有效地降低安防产品的销售价格,在性价比上与侵权产品竞争。“除了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途径外,还可以进一步拓展配合和帮助包括工商、技监、版权,海关、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寻求及时、迅速的行政手段的法律保护,从而构筑安防产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保护的网络体系。”胡扬忠如是说。


  除了做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之外,安防企业还应该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安防企业有很多都是中小企业,通常都是对一级开发商的核心技术进行开发生产。这些小企业对知识产权意识模糊,有时侵犯别人专利还不知道。因此,这就要求企业在开发新产品之前检索数据库,看看是否已经有类似的专利。这样既可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避免研发后不能投入生产从而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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